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1.《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
2.變更后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
3.變更后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名稱、經營期限、地址變更的);
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涉及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
5.外經委批復、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外資企業變更需提供);
6.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內容變更的)復印件各一式兩份;
特殊事項:
7.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
8.變更經濟性質、股權、注冊資金或投資比例:股權轉讓協議一式兩份、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
9.變更地址:《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一份;
10.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變更為其他經濟性質企業(反之亦然):應至原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然后持《稅務事項通知書》以及相關資料至蘇州市行政服務中心國稅登記窗口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11.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變更通知書》。
12.其他有關證明資料一式兩份。
變更后的企業經營地址證明材料:
(1)自有房產,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各一式兩份;
(2)承租房產,提供租賃合同、出租方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各一式兩份。
如果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應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遷移條件的納稅人按企業遷移登記的有關規定處理。
(2)不符合遷移條件的納稅人應至原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然后持《稅務事項通知書》以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