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2014年新修訂的《公司法》關于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說明: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一、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1.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目前受理申請的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提交文件。
外國公司向我國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時,應當提交有關文件,主要包括所申請成立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還包括該外國公司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該外國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分支機構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簡歷和身份證明、分支機構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計劃書、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對于請求批準的議事記錄以及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
對外國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屬于行政許可,主管機關應當在的規定期限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審批機關要依法審查外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是否符合設立的條件。
4.領取營業執照。
經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應當持有關證件到中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
二、其他涉及的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屬于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批準;屬于金融業、保險業的,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屬于海運業、海運代理商的,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屬于航空運輸業的,報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其它行業,按照業務性質,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準。
5.外資公司銀行資信證明原件(最好為中文版本,并寫明“無不良記錄”);
6.外資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之授權書;
國內代表處成立流程
1.代表處所在地工商注冊登記,領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2.刻制印章(公章:用于公司事務;代表人章,財務章:用于銀行印鑒,支票等);
3.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4.辦理國稅、地稅登記;
5.銀行開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