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于2003年出臺了《納稅信用等級管理試行辦法》,按照納稅信用的高低分為A\B\C\D四級。在評定的內容和標準上具體設置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賬簿憑證管理、稅款繳納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五個大的指標,指標累積值為100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各項內容分值進行分解細化。
評分在95分以上,可評為A級
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
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為C級
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
想要提升等級,唯有按時納稅、不違章、不偷稅漏稅、不逃避追繳欠稅、無騙取出口退稅、不虛開發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