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匯算清繳做法:
⑴填寫納稅申報表并附送相關材料
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后45日內以財務報表為基礎,自行進行稅收納稅調整并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納稅調整項目表、減免項目表、聯營企業分利、股息收入納稅表等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稅申報及其附表外,并應當附送以下相關資料:
A、財務、會計年度決算報表及其說明材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有關財務資料;
B、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C、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D、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E、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⑵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并審核所報送材料
A、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后,經審核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帳號等基本資料后,若發現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有變化的,將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依據;如變更內容屬其他部門管理范圍的,則將敦促納稅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將變更依據復印件移交主管稅務機關。
B、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填寫是否完整、正確,稅額計算是否準確,附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審核中如發現納稅人的申報有計算錯誤或有漏項,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通知作出相應的修正。
C、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無誤后,確定企業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及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或者對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加以退還或抵頂下年度企業所得稅。
⑶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后45日內辦理了年度納稅申報后,如果發現申報出現了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后,在匯繳期內稅務機關檢查之前自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可以填報《企業所得稅自查申報表》向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糾正錯誤,稅務機關據此調整其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
⑷結清稅款
納稅人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清繳稅款。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在4月底以前將應補繳的稅款繳入國庫;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繳稅款的,辦理抵頂或退稅手續。
⑸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A、水、火、風、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災情報告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B、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者短期貨款拖欠,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貨款拖欠情況證明和貨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