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的變更手續
企業名稱的變更登記是企業變更登記的一種。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向其登記主管機關提出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填寫《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報告(應說明企業申請使用變更名稱的理由);
(二)企業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應加蓋發照機關的鑒證章);
(三)企業的章程;
(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當報經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并且企業的名稱變更申請應當在主管機關或審批機關批準后的30日內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應提交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或按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變更名稱程序辦理,并提交相應的文件。
企業變更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如名稱中使用"集團"、"股份"、"進出口"字詞的,應分別提交有關部門同意成立集團、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準文件。
辦理企業集團名稱登記或申請核心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時,除提交上述企業名稱變更材料外,還應提交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企業集團的批準文件、組建企業集團的申請報告、企業集團的章程及集團成員單位的名單。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如超出了其登記主管機關的名稱登記管理權限,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按企業名稱核準權限劃分,報該變更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經核準后,方可辦理名稱的變更登記注冊。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其申請變更名稱屬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登記主管機關應在受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后,對企業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真實有效進行審查,同意企業變更名稱的,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時,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材料后,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并核發《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登記主管機關依據《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辦理該企業的名稱變更登記,同時填寫《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回執》,將回執和該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一并寄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如不寄回回執,該《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上的企業名稱將不予保護。
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外商投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后,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加"集團"字詞的,應當被授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名稱的地方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仍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權限范圍的,應由其登記機關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已不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權限范圍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變更,并將變更情況及結果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下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時,應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實踐中,由于企業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一部分,企業在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名稱的規范要求的前提下,有權選擇自己的名稱,人為地限制企業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得更名,在某種意義上影響或限制了企業權利的行使,也沒有實際意見。鑒于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取消了此項規定。
六、企業名稱權的終結
企業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一種,它始于企業法人的成立,終于企業法人的消滅。因此,企業名稱沒有獨立的注銷登記程序,隨著企業注銷登記申請的核準和被吊銷決定的宣布,企業的名稱權即隨著企業的終止而消滅。
對于一個具體的企業名稱來說,企業自獲準登記注冊之日起,即取得了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權。企業申請企業名稱變更即是放棄了對原企業名稱的使用權,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獲得核準后,企業即取得了新變更企業名稱的使用權,直至企業終止。
一個企業名稱的滅失,一般有如下兩種情況:一是企業由于各種原因,按企業章的規定終止企業的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二是由于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被其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吊銷營業執照。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名稱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如經核準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將該企業名稱和核準注銷日期或吊銷營業執照日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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