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2018/07/09 10:30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適用稅率為萬分之五。 因此,您企業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葉玉蘭
您好 印花稅是按注冊資金的萬分之5計算的,請采納,謝謝!
掃一掃,了解更多
服務支持
13528721154
24小時免費服務熱線
公司地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鐵仔路滿京華藝巒大廈4座3樓、12樓整層
版權所有:深圳市恒誠信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備案號:粵ICP備13031536號-2
掃一掃,微信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