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在規定取消申請注銷地稅《稅務登記證》的行為,稅務部門會作出處理,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注銷了《營業執照》,國稅的《稅務登記證》以及地稅的《稅務登記證》都需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注銷手續,這是《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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