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業務銷售方的財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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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5-11-23 17:12
以舊換新業務銷售方的財稅處理
以舊換新是指購貨方用已經使用過的物品換取銷售方的新產品。它實際上是一種以銷為主,購銷兼有的銷售方式。在以舊換新業務中,新產品按正常價格銷售,購買方以舊產品換購新產以舊換新是指購貨方用已經使用過的物品換取銷售方的新產品。它實際上是一種以銷為主,購銷兼有的銷售方式。在以舊換新業務中,新產品按正常價格銷售,購買方以舊產品換購新產品,舊產品按一定的標準作價抵銷新產品的價款。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極大推動了家電企業銷售額的增長,在企業的購銷業務中也有很多是以這一方式來完成的,只是業務大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資產。以舊換新方式下,購貨方支付的補價比率往往會高于25%,因此會計處理不能等同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此外,以舊換新的舊固定資產購置的時間不同,處置時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也不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也有差別。本文舉例說明了以舊換新業務銷售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銷售收入的確定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在公平交易的情況下,舊商品的折價和購買方支付的貨幣金額之和應該與新商品的含稅公平市價相當,因此應以舊商品的折價和購買方支付的差價來確定含稅銷售收入,然后再根據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售收入。
二、取得的抵價舊商品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銷售方在回收舊商品后,對舊商品的處理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將舊商品銷售給廢舊物資回收單位,二是將舊商品作為資源回收利用,三是為避免舊商品廢棄后對環境產生污染(如舊電池等),企業將舊商品回收后進行綜合處理。無論哪種情況,取得舊商品后企業一般先將其作為存貨管理,根據不同情況按其抵價金額計入“原材料”或“庫存商品”中,由于一般無法取得舊商品相應的增值稅發票,也就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案例分析
1.一般納稅人的處理
例1:陽光家電商場采用以舊換新方式促銷電視機,每臺舊電視機作價400元,消費者支付2408元現金就可以取得新電視機一臺。上述款項已通過現金結算,收回的舊電視機已驗收入庫。同類電視機平均售價為每臺2808元,當月采用此方式銷售電視機1000臺。
家電商場所標售價為含稅售價,因此會計處理為:
銷售收入=含稅售價/(1+增值稅稅率)=2808×1000÷(1+17%)=2400000(元)
借:庫存商品——舊電視機 400000.00
庫存現金 2408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4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8000.00
2.小規模納稅人的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率和一般納稅人不同,2009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業務稅率按4%計算征收增值稅,之后發生的業務按照3%征收增值稅。
例2:五星電器商店(為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5月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電視機,開出普通發票38張,收到貨款8萬元。并注明已扣除的舊貨折價為3萬元。
2009年小規模納稅人是按3%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收入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和舊貨的價值合計計價,舊貨作為存貨單獨計價進入存貨賬。因商場所標售價為含稅售價,所
以:
銷售收入=含稅售價/(1+增值稅稅率)=(80000+30000)÷(1+3%)≈10679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