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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私募基金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所屬欄目:財務知識
閱讀量:4943
發布日期:2017-03-08 11:23
深圳市(市級)
(一)適用條件:
1.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
2.股東或合伙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二)優惠政策:
1.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采取“先分后稅”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2.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于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伙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4.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5.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6.落戶獎勵:
募集資金達到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購置辦公用房,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租賃的,給予連續3年的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政策依據:
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號,生效日期2010年7月9日)。
2.《關于進一步支持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府辦〔2010〕100號,生效日期2010年12月4日)。
深圳市(鹽田)
(一)適用條件:
1.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其余出資應在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5年內全部繳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股權投資企業,其余出資應在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全部繳清。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2.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3.用于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托商業銀行托管,并簽署貨幣資產托管協議。
(二)優惠政策:
1.落戶獎勵:
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本區企業或項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財力區級部分的80%給予一次性獎勵。
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給予連續3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30%的補貼,且給予一次性12個月的物業管理費補貼。
2.高管獎勵:
高級管理人員(每個企業不超過5人)可享受前3年按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區級財力100%,后2年按50%給予獎勵。
3.政策依據:
《鹽田區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促進辦法(暫行)》(自201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光明新區)
(一)適用條件: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注冊資本(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二)優惠政策:
1.稅收返還:
對于公司制企業,自其獲利年度起,前兩年新區以相當于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新區實得部分的100%的金額予以獎勵,后三年新區以相當于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新區實得部分的50%的金額予以獎勵;
對于合伙制企業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自企業獲利年度起,前兩年新區以相當于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區實得部分的80%的金額予以獎勵,后三年新區以相當于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區實得部分的40%的金額予以獎勵;對于合伙制企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自企業獲利年度起連續五年,新區以相當于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區實得部分的40%的金額予以獎勵;
前兩年新區以相當于其所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新區實得部分的100%的金額予以獎勵,后三年新區以相當于其所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新區實得部分的50%的金額予以獎勵;
企業退出其投資于光明新區本土企業的項目的,新區以相當于其退出時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GP個人所得稅新區實得部分的100%的金額一次性予以獎勵;企業將其投資于外地的企業遷來新區的,其退出時享受相同的獎勵。
2.高管獎勵:
高級管理人員,其當年在新區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區實得部分的60%予以獎勵;投資經理、項目經理等骨干人員,其當年在新區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區實得部分的30%予以獎勵。
3.落戶獎勵: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新區給予連續三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20%的補貼。
(三)政策依據:
《光明新區促進私募基金業發展暫行規定》(自2013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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