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可否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屬欄目:記賬報稅
閱讀量:2439
發布日期:2015-11-23 16:19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規定:二、發票使用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六條 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代開貨運專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