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今天整理了商標注冊取名規則最新的相關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很多企業都有一個長遠的發展規劃,所以這就需要企業在有危機突發的情況下需要隨時可以替補,由此可見,有備無患便是商標起名的三大規則中的一個表現,企業需要結合企業發展選取適合自身企業的商標名稱,從而將風險降到最低。
不僅如此,商標起名的三大規則中的另一表現則是商標名稱不能曖昧,也就是說不能與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名稱存在相同或近似情況,商標名稱與在先注冊商標或正在注冊商標存在相同或近似情況則會被駁回商標申請。
除此之外,商標起名需要名副其實,這也是商標起名的三大規則的重要規則,只有名實相副,才能準確無誤的反映事物的特征,才能將商標的顯著性準確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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