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終于不用月月零申報
所屬欄目:稅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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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8-05-08 14:21
2018年4月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16號公告第三條),老王當時寫文章時就說生產企業終于不用再每月做“零申報”了(無退稅業務時)。
對此很多人提出疑問,那么退稅申報系統和稅務機關的審核系統升級后該答案也明確了!
對于采用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絕大多數為生產企業),為何要每月都要做退稅申報呢?甚至對于沒有退稅業務的也要求做“零申報”?咱們先看下原來的政策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即生產企業每月出口必須要在出口月份次月申報期內進行免抵退申報。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先通過稅務機關提供的遠程預申報服務進行退(免)稅預申報,在排除錄入錯誤后,方可進行正式申報。稅務機關不能提供遠程預申報服務的,企業可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退(免)稅憑證電子信息不齊的出口貨物勞務,可進行正式退(免)稅申報,但退(免)稅需在稅務機關按規定對電子信息審核通過后方能辦理。”
12號公告要求在每月申報前先進行預申報來規避錯誤錄入,對于信息不齊的業務要求也要做退(免)稅申報。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規定:“業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在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之前,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自2014年1月1日起,由于要求必須是單證齊、信息齊的出口業務才允許做退(免)稅申報,那么如果某個月份生產企業沒有退稅申報的業務時,就會出現空擋。由于生產企業的退稅需要比對增值稅申報數據,如果在某些月份不向審核系統申報增值稅數據的話,就會造成審核系統在接收審核以后月份的退稅時出現增值稅不符,造成無法進行退稅審核。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要求對于那些沒有退(免)稅申報的月份,也要求進行“零申報”即只在退稅申報系統中填寫當月的增值稅申報簡表(增值稅數據)生成匯總表申報給稅局。這就是生產企業“零申報”的由來。
這次16號新政要求生產企業不再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的審核系統中不再要求對生產企業免抵退稅連續申報,對增值稅信息由審核系統實時獲取征管系統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信息。
也就是說,審核系統升級后,不再需要由生產企業向審核系統傳輸增值稅數據,而是直接改為由稅務機關實時從征管系統中獲取企業所申報的增值稅數據。那么對于某月份沒有退稅申報業務時,也不需要必須通過“零申報”來補齊增值稅數據了。
那么取消報送增值稅申報表和“零申報”后,生產企業應如何進行退(免)稅申報呢?
1.雖然新政取消了預申報,同時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所規定的“單證齊、信息齊”才允許正式申報廢止了,但是在申報退稅時仍需要單證齊、信息齊全的出口業務才允許辦理退(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二條: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稅申報)。也就是說,如果某個月份沒有信息齊全的出口業務時,生產企業不再進行“零申報”,只需要在信息收齊的月份做退(免)稅申報即可,這跟外貿企業的操作一樣了。
2.生產企業在申報信息齊全的出口業務的退(免)稅時,不再需要錄入增值稅申報表,而是在生成免抵退匯總申報表時,增加了一個“退稅匯總計算”環節,即錄入增值稅申報表出口銷售額累加、不得抵扣累加和期末留抵稅額這三項數據即可。為什么要錄入者三項數據呢?就是為了補平以前月份沒有申報退稅所造成的當期的退稅匯總表的這幾項的數據缺失。如圖:
納稅表出口銷售累加:申報退(免)稅所屬期及未申報退稅的前期月份各月的免抵退銷售額合計數(主表第7欄)。
例如:2018年4月為所屬期申報了退稅,5月、6月、7月因為信息不齊未做退稅申報,在2018年8月份有信息收齊的出口業務,那么在201808所屬期進行退稅申報時,該納稅表出口銷售額累加=5月份主表第7欄的免抵退銷售額+6月份主表第7欄免抵退銷售額+7月份主表第7欄免抵退銷售額+8月份主表第7欄免抵退銷售額。
注意:如果是每月都做申報,該累加就是申報所屬期當期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7欄的免抵退銷售額了。
納稅表不得抵扣累加:不得抵扣即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是單證信息齊全的申報退(免)稅的出口離岸價(若有進料加工業務則剔除進口保稅料件)X(征稅率-退稅率)計算得到的,需要從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轉出,也就是需要在附表二第18欄填寫填報的稅額。填寫申報退(免)稅所屬期及未申報退稅的前期月份各月的不得免抵稅額合計數,實際上就是申報退(免)稅當期所形成的的不得免抵稅額(有進料加工核銷的,核銷后下個退稅申報所屬期要加上核銷產生的應調不得免抵)
例如:2018年4月份為所屬期申報了退稅,5、6、7月份未申報,在8月份申報退稅時,退(免)稅出口離岸價為1000000,征稅率16%,退稅率15%,則201808所屬期計算的不得免抵稅額=1000000X(16%-15%)=100000。
看到這里有人會疑問了:說不對啊,退稅申報系統里對這個數據計算的解釋說的是之前未申報退稅的各月的不得免抵稅額的累加數啊,老王你怎么只把退稅當期的不得免抵稅額填上了呢?你似不似傻?之前幾個月都沒申報退稅哪來的不得免抵稅額啊?不要讓退稅申報系統里的填寫說明給誤導了!
期末留抵稅額:這個好理解了,就是直接把申報退(免)稅所屬期當期的增值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主表第20欄)填上即可
是不是方便多啦?哪月有單證齊信息齊的才做申報,再也不用每月進退稅申報系統做“零申報”了!你愿意哪個月申請退稅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