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發票能否入賬
所屬欄目:稅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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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5-11-23 17:17
(1)印制年份跨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年份代碼含義的通知》(國稅函〔2005〕218號)規定:“一、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的第6、7位年份代碼,是指發票的印刷年份,并非發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開具年份跨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納稅人取得跨年度發票,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