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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后無需審核嗎 新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四大認識誤區

所屬欄目:稅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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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5-11-23 17:18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以下簡稱43號公告),該公告將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面對新的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納稅人在執行時可能存在以下認識誤區,應盡量避免。
誤區一:減免稅辦理只能事先提出申請
在減免稅審批制情況下,納稅人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方能享受稅收優惠。新減免稅辦法實施后,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請呢?關鍵取決于減免稅事項的類別。對于核準類減免稅,納稅人需要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后方能執行;對于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可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不管哪一類減免稅事項,如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都不得享受減免稅。值得注意的是,萬一出現符合減免稅條件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情形,43號公告同樣規定了補救措施,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并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
誤區二:取消審批后減免稅事項無需稅務機關審核
43號公告最大亮點之一就是減免稅審批制的取消,部分納稅人可能會認為,今后減免稅事項僅需遞交資料即可完成辦理。其實不然,不管是核準類還是備案類事項,稅務機關都需要對納稅人遞交的資料進行審核把關:核準類事項,需要審核對納稅人提供材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備案類事項,需要審核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性。只有審核通過的方能完成減免稅事項的辦理,如審核發現屬于不需要由稅務機關核準后執行的,申請的減免稅材料存在錯誤的,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況,稅務機關將即時告知,納稅人應根據具體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誤區三:簡化程序意味著納稅人責任減輕
新減免稅管理辦法以還權、還責于納稅人為基礎,雖然簡化了辦稅程序,但并不意味著納稅人責任的減輕,相反,該辦法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的責任,這也對納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時,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報送材料,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同時,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納稅人有留存備查的義務,以備稅務機關后續管理檢查。對于享受減免稅情形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對于減免稅到期的,納稅人應當主動停止享受減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誤區四:稅務機關放松對減免稅事項的管理
新減免稅管理辦法減少前置審查,稅務部門將把更多精力集中在事中事后監管。納稅人首次減免稅備案或者變更減免稅備案后,稅務機關將及時開展后續管理工作,對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審核。除審核納稅人已提交的減免稅材料外,稅務機關也將通過要求納稅人提供印證材料、實地核查、與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協調溝通等方式,核實納稅人減免稅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是否與政策規定相一致。如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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