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繳的個人所得稅和罰款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所屬欄目:稅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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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5-11-23 17:25
問:我公司是國有企業,最近稅務稽查得出結論: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并罰款,(產生個人所得稅的原因是:公司迎來送往時的招待費,如管理費用中的“包”、“化妝品”等)。目前我公司已補繳了個人所得稅并交了罰款,且不可能再向個人收取這筆稅金。對這次的補稅和罰款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第三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除了企業為員工個人支付的且未單獨作為管理費列支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情形下,企業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