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幾個常見問題
所屬欄目:稅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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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5-11-23 17:26
問:小規模納稅人本月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了稅款,當月發生退貨并開具了紅字發票,如何填寫報表?該筆稅款是否需要單獨申請退稅?
答:已經預繳的稅款應填寫在當期申報表中“本期預繳稅額”欄目。發生退貨并開具了紅字發票的,其已經預繳的稅款可抵減本期應納稅額,也可以申請退稅。
問:紅字發票開具錯誤當月是否可以作廢?如果跨月了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文件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已經認證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開具紅字發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藍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因此,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應退還銷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