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進出口企業稅務申報注意事項
所屬欄目:稅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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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8-03-12 09:03
2017年度出口退(免)稅業務申報即將到期,如企業存在尚未申報的業務,請在申報截止日期前及時進行申報。恒誠信小編告訴你申報事項:
一、出口退稅申報
出口企業于2017年度出口的貨物勞務,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二、出口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于2017年度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于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如稅務機關已受理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審核發現按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若符合免稅條件,出口企業可在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
如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被稅務機關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準不通過,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出口企業應在核準不通過的次月申報免稅。
三、出口征稅申報
出口企業對2017年度出口的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后的余額,除內銷免稅貨物外,應于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四、延期申報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的,需要辦理延期申報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請。
五、不能收匯申報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需要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報。
六、委托出口證明
出口企業于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貨物(僅指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應于2018年3月15日前辦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七、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于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貨物,應于2018年4月15日前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八、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
出口企業于2017年度在海關辦結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核銷手續的,應于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九、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
出口企業于2017年度在海關辦結進料加工手(賬)冊核銷手續的,應于2018年4月20日前,辦理該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
留給各出口企業完成2017年度報關出口貨物申請退稅的時間真的不多啦,請老板們務必將2017年出口的關單于2018年4月18日之前申報出口退稅。
逾期未申報免抵退的企業,可在5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免稅;5月仍未按規定申報的,則須在6月申報期內視同內銷申報納稅;超出6月申報期限的,將產生逾期未申報違章紀錄,并按天計算滯納金。
另外,出口退稅生產型企業,請務必先完成當月增值稅申報,再進行出口退稅申報,否則會造成出口退稅審核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