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今天整理了辦施工許可證需要提供什么資料的相關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建筑施工許可申請表
2、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證
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施工條件(現場查看)
5、中標通知書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
7、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可與《規劃許可證》同時辦理)
8、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登記及安全生產許可證
9、銀行資金到位證明或保函
10、計劃文件
11、施工組織設計
12、其他(監理合同登記表、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新材、散泥繳納發票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1)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以上就是恒誠信小編為大家總結整理的有關辦施工許可證需要提供什么資料的問題介紹,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敬請關注我們恒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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