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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所屬欄目:深圳公司注冊

閱讀量:4196

發布日期:2017-04-19 15:43


企業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在費用扣除、虧損彌補、享受稅收減免或遞延納稅等優惠政策時,有些費用或抵扣項目不能在當年一次性全額扣除,需要結轉以后五年分期抵扣。有些應稅收入也不需要在當年一次性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在以后五年內遞延納稅。本文對以下9個可以結轉以后五年分期扣除或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歸納整理?!?br />
虧損彌補

(一)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注意事項

1.企業合并、分立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2.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但境外營業機構的應稅所得可彌補境內虧損。

3.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產損失追補扣除

(一)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二)注意事項

1.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2.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3.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上述第2點辦法進行稅務處理?!?br />
應扣未扣支出追補扣除

(一)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二)注意事項

1.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應扣未扣支出,應向稅務機關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才能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2.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3.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上述第2點規定處理?! ?br />
企業債務重組特殊稅務處理

(一)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五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注意事項

1.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合并、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2.企業發生的債務重組,應準確記錄應予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并在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確認額及分年結轉額的情況作出說明。

3.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臺賬,對企業每年申報的債務重組所得與臺賬進行比對分析,加強后續管理。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

(一)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五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注意事項

1.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2.企業在對外投資五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在對外投資五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性搬遷所得處理

(一)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1.從搬遷開始,五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2.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五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二)注意事項

1.企業在2012年10月1日后實施搬遷,其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可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在稅前扣除。

2.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從搬遷當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在五年內未完成搬遷的,應在企業搬遷時間滿五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br />
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所得稅處理

(一)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五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二)注意事項

1.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境外投資稅額抵免

(一)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二)注意事項

1.以上所稱五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五個納稅年度。

2.企業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3.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企業在境外錯繳或多繳或應繳未繳的所得稅,不得列入抵免稅額 

專用設備投資稅額抵免

(一)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注意事項

1.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2.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3.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且已開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專用設備,如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五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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