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認繳制,請合理填寫注冊資本
所屬欄目:深圳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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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10-26 09:33
注冊資本,可以說是所有創業者在創業時要遇到的第一個問題,也是第一個大坑。
先科普一下有關部門對注冊資本的基本規定:2006年的新公司法修訂后,注冊資本可以不實繳和驗資,改為認繳制:
1、注冊資本的實繳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如果非要為這個承諾加上一個期限”,請不要超過公司經營期限;
2. 注冊資本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就是說理論上“一元公司”您自便,諸位土豪也請隨意!
3. 股東實際繳存的注冊資本,也就是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再是工商登記事項,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上海法院首例認繳出資案判決,給我們一個重要信號,認繳絕不等于不繳,并且,盲目認繳金額巨大,對股東來說,可能是自掘墳墓!
某投資公司,原注冊資本2000萬,實繳400萬;
認繳制出臺后,該公司增資到10個億;
簽訂了近8000萬元的合同后,面對到期債務無法償還,突然減資到400萬,并更換了股東;
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債款無法收取后,將該公司連同新、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1、減資無效,注冊資本恢復到減資以前的狀態,即10億元。(因為正常程序的減資必須通知所有債權人并完成債務清償。)
2、股權轉讓無效,原股東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新股東不用。
誠信菌提醒大家:“認繳不實繳”不等于“可以不繳”。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在認繳制條件下,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無異,同樣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
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應先繳足出資。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也就是說股東們認繳一個超出自身投資能力的注冊資本,其實是給自己挖了一個大坑!
最后,誠信菌補充一點,并不是所有的公司現在都不用實繳,有些行業別還要求要實繳注冊資本,包括:
1、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業銀行;
3、外資銀行;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5、信托公司;
6、財務公司;
7、 金融租賃公司;
8、汽車金融公司;
9、消費金融公司;
10、貨幣經紀公司;
11、村鎮銀行;
12、貸款公司;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14、農村資金互助社;
15、證券公司;
16、期貨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險公司;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20、外資保險公司;
21、直銷企業;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23、融資性擔保公司;
24、勞務派遣企業;
25、典當行;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7、小額貸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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