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的情況下股東轉讓股權有效嗎?
所屬欄目:深圳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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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8-03-02 09:37
公司股東在確認出資之后,即可獲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股權能夠通過轉讓的方式來換取現金,即:股權等于現金,而且股權會隨著公司的增值而增值。但是,有時候股東會存在虛假出資的情況,也就是說出資的數額不是真的。
那么問題來了,對于虛假出資的股東是否可以轉讓股權呢?換種說法說:虛假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是否是真實有效的?為了幫助大家解決疑惑,恒誠信小編為您詳細講解。
虛假出資的情況下股東轉讓股權有效嗎?不一定。對于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不能僅因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就直接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關鍵是看轉讓方是否將注冊資本未繳足的事實如實告知受讓方,受讓方是否明知或應知,即轉讓方是否存在欺詐,從而造成受讓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構成欺詐,造成受讓方重大誤解,受讓方在法定期限內通過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合同;如果受讓方對轉讓方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是明知或應知,不構成欺詐,則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為有效,受讓方應承擔補足注冊資本等連帶責任。
虛假出資的股東能不能占有公司股權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通過以上內容可以知道,在公司注冊成功之后,不管出資人是否真實出資,還是在沒有足額出資的情況下,公司法內容并沒有否認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所以虛假出資的股東仍然占有公司部分股權。但是,股東虛假出資是不符合法律的,如果轉讓股權可能會承擔一定責任,甚至會受到刑法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