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偽稅控發行管理
所屬欄目:申請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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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5-11-23 16:31
一、納稅人持《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到防偽稅控技術服務單位參加操作培訓和購買專用設備后,持《通知書》、《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企業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二、稅務機關根據《通知書》、《登記表》辦理企業專用設備發行,發行時在《登記表》登記專用設備金稅卡號碼及稅控IC卡號碼,發行完成后將《登記表》、《通知書》等將相關發行資料歸檔。
三、納稅人專用設備在初始發行時,開票限額設定為萬元,月購票限量通過《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票種核定》文書,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四、納稅人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持IC卡及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
(一)納稅人如需調整最高開票限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防偽稅控企業最高開票限額變更》文書,經審批后,持IC卡及相關資料辦理變更發行。
(二)已納入防偽稅控企業跨區變更經營地點的,應在變更前到原主管稅務機關先辦理稅款繳納和發票繳銷等手續,由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企業已納入防偽稅控系統證明,企業持該證明、金稅卡、IC卡及相關資料到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和發行手續。